第A0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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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长翻墙偷拍,这事别“烂尾”
为市场主体发展搭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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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长翻墙偷拍,这事别“烂尾”

 

本案的背后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门槛过高的现实问题。

4月18日,上市公司中电电机前董事长王建裕,偷偷潜入同行——宜兴华永电机有限公司厂区,偷拍了生产线照片,结果被该厂的值班保安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一时成为舆论场里的“大瓜”。

但是,之后新闻的走向就微妙起来。先是中电电机高调发布公告,王建裕没有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也未收到相关部门的立案调查通知,可以正常履职”。4月20日,中电电机集合竞价时一字涨停,开盘后虽有所回落,但早盘仍一度大涨近9%。

有网友半真半假地调侃说:前董事长亲自下场做“间谍”,有这么拼的大股东,上市企业能不红火吗?

但是,王建裕的偷拍行为,到底有没有违法?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权威披露,不能成一笔糊涂账。目前,这桩事似乎变成了宜兴华永电机和王建裕的“私人恩怨”,相关新闻素材都是宜兴华永电机在捅出来,而至今,公安机关也没有给案件定性。

其实,本案的背后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门槛过高的现实问题。

《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构成不仅需要有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必须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犯罪结果,而相关司法解释将“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这次王建裕亲自下场偷拍竞争对手的生产线,相关照片还没有拿出厂区,更不要说用于不正当竞争了,所以很难说,前董事长的偷拍行为造成了对方企业“重大损失”。

从另一方面说,这恰恰曝光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短板,如果像王建裕这样明火执仗地翻墙进入竞争对手公司、偷拍、被抓了现行,最后不了了之,构不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这无疑设立了一个错误的司法标准,会让更多企业肆无忌惮地去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反正窃取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当下《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范围、时效都明显出现了问题,需要及时修法,将漏洞补上。

不管王建裕翻墙、偷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疑都严重挑战正常的商业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相当恶劣的影响。这么大的事,不能变成一场口水仗,需要司法机关及时定性。

□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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