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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小区开发单位处置小区车位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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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小区开发单位处置小区车位引争议
开发单位回应:出售车位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所有权归建设方,并非业主共有的车位
资料图片
 

□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日前,新华区园林小区居民孙女士等人向本刊反映:该小区自2013年左右建成后,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就开始售卖小区车位,“物业公司把没卖出的车位划分给业主使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业主感到挺方便的,可是开发建设单位为了多卖车位,故意提高租用价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内的车位是不允许对外出售的,可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给买家签订的是《车位长期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与房屋使用年限一样,买家有本小区的,也有外部人员,这不是变相销售吗?要是车位真卖完了,小区业主还怎么停车呢?”

3月20日,记者向平煤神马集团了解到,园林小区是该集团委托天昊实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建成后,该公司本着公开透明、业主自愿、区内优先、长短结合的原则出租车位,并提供日常车位管理服务,每个车位的长期出租价格是3.6万元,租用期限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同,符合《平顶山市主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平发改房价〔2014〕283号)相关收费标准(即机动车临时停放车位收费不得超过每月60元/辆;机动车停放在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每月不得超过150元/辆,停放在地下公共停车场收费每月不得超过180元/辆),不存在故意提高租用价格行为。

天昊实业公司回复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此规定,孙女士等人所反映被出售的车位是该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有权归建设方,并非业主共有的车位。根据中平棚改办会纪〔2014〕2号文件有关要求,天昊实业公司可以自行处置此类车位来弥补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缺口。

据统计,园林小区共有住户1038户,现有规划车位共计520个,其中400个地面车位,已长期出租的116个,短期租用的189个,剩余车位95个;地下车位120个,已出租30个,剩余90个。小区目前车位充足,可以满足现有业主需要。

天昊实业公司表示,今年以来,该公司并未对外签订有关园林小区长期租赁车位协议,今后将停止向小区外住户出租车位,内部租赁车位和管理服务由小区现有物业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剩余车位只对小区内业主出租使用。该公司将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加强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沟通协调,督促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及时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孙女士等人反映的问题,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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