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本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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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3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强运输监管
坚决取缔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昨天,市交通运输局传来消息,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野生动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按照交通运输部的通知要求,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登记。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落实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违禁运输野生动物的,应依照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同时,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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