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志国
本报讯 记者昨天下午从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区、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危爆物品管理大队负责人张宝玮介绍,《平顶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相关部门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区、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县城建成区及部分乡镇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汝州市、舞钢市、石龙区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我市公安机关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烟花爆竹类治安行政案件145起,行政拘留20人,罚款23.98万元;收缴各类烟花1631箱、爆竹3849万头。
元旦、春节临近,市公安局近期将加大执法力度,在禁放区域内,派出所民警、巡特警、交警巡逻等将“闻声而动”,依法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据了解,公安机关将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仍然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