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我市城乡参保居民糖尿病、高血压(以下简称‘两病’)患者以后门诊购买治疗‘两病’药物,可享受50%的报销,参保年度内限额暂定为200元。”昨天,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说,此举主要是为减轻城乡居民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
“两病”门诊报销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门诊慢性病标准的患者;实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医疗机构与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载能力,将各种类型高血压及糖尿病合并为一个保障病种,不再分设病种,共用同一个支付限额,参保年度内限额暂定为200元;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按照50%比例报销;“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与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政策及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门诊统筹保障政策不重复享受。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报销政策,住院期间治疗“两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报销。
申请纳入“两病”保障的参保患者,经各县(市、区)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填写鉴定表并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发放“两病”认定卡;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一家“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备案。患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不能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确需变更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在非经备案的医疗机构门诊购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患者处方一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异地就医“两病”患者处方一次用药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患者在“两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提供社保卡和认定卡,在门诊“一站式”结算,结算时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长期在外务工或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备案后,在居住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凭门诊发票、费用明细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两病”患者待遇有效期按照参保年度计算,连续参保缴费的患者跨年度可不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因疾病发生变化申请我市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按照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重新认定,申请通过后终止“两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