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加V用户@眸冷骨累的王马丁 发帖称:“当年做大学生的时候,我是个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但凡发现学校图书馆里有爱慕的古书,大多是竖排版繁体出版的,就统统借来不还,直接按图书馆规定赔偿……”按照图书馆的规定,赔偿价最高为10元。面对违约的指责以及汹涌的批评,这位大V给网民普及起契约精神来:违约是契约的一部分;你不还了,按这个价格赔偿,款清了断,其他与我无关。
质问:你私吞了别人看啥?
@来自异世界的白开水:大学图书馆本就是让学生能借阅更多书的,逾期不还赔付的目的是让每个读者能把借来的书还回去,好让大家轮流看,你拿走了别人看什么?
@洛山遥:书的价值在于传递知识。据为己有何用之有?白白让明珠蒙尘。
@朵拉桑:从小你爸妈没教育你路边的花花草草不能随便摘吗?那是为了喜欢的人都能欣赏。
@养花之美:现在古书不外借都是这种人投机取巧的原因。
嘲讽:连自私都这么文艺?
@首屈两指68:一个大学生,最基本的做人道德都没有,居然还以此为荣?
@李同志家幺儿:法律管不了脸皮。
@威风八面杜大侠:法律是做人的底线。很多事不违法,但不代表就可以做,不代表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
@Lways_:连自私都说得这么文艺。
@靳译肯媳妇:所以说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直言:违反民法诚信原则
@季节重度爱好者:如果你的女儿如法炮制也这样顺东西,你会夸她聪明机灵吗?也会为她骄傲吗?
@福特猫:丢读书人的脸。人有私心钻了空子获利,这不道德,但不违法,那就偷偷的别吱声。你非要炫耀你的“智慧”?你要社会学什么?
@给力Ray:钻空子侵害了其他借书人的利益。道德的形成过程就是多数人对损害多数人利益的行为达成共识。当绝大多数人都达成一致时,道德共识逐渐成为法律共识。
@草肃不良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构成诈骗罪。就算在民法领域里,也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书从来没有真正地进入你的脑子。
批评:曲解契约精神
@你好_我是微博第9527名用户:图书馆的赔付契约设置目的是为读书人不小心遗失而制定的,当你以赔付方式恶意占取书籍时,你已经把自己的人格赔付了进去。
@姑且待之:图书馆不是营利性机构,是给广大追求知识的学子带来福利的机构,是让有限的图书资源惠及更多人的机构。想到图书馆的这种定位再想想你的行为吧!
@summered:部分公共图书馆是半公益性的,国家或组织的补贴,可降低知识传播的成本。赔偿价格低也是降低传播成本和鼓励知识传播的方式。
@风起清平了:一、经济的归经济,道德的归道德,凡有套利的地方,都会被套利者利用。你用经济规律这样说无可厚非。二、道德有填补经济社会中存在的漏洞的功能,更何况是图书馆这种地方?不能用经济中的契约精神掩盖道德问题,这是两回事。
(以上言论来自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