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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地产企业不得 拿未建成学校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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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地产企业不得 拿未建成学校做宣传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减少售后纠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必须在销售大厅显著位置及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指定网站,集中公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效时间等信息,并发布警示购房人不得组织众筹购房、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方式售房等信息。

按照《通知》,今后,在售商品房的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一房一价表”、精装房装修价、销售人员身份信息等必须线上、线下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通知》要求,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款项。符合条件收取定(订)金的,必须签订书面定(订)金协议,并提示购房者缴纳定(订)金的法律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通知》强调,新建商品房在公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公示或告知楼盘附近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等信息;不得公示或告知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人。

江西省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暂缓销售网签、计入信用档案、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

(陈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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