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占伟
本报讯 近日,市民周先生向本刊反映:他前年购买了市区一套110多平方米的商品住宅,近期交房时,他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将近4平方米。“开发商说这是属于合理的误差,不给我补偿。我想退房,开发商更是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10月29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的王光辉律师。“周先生所投诉的开发商已经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
王光辉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也有相关规定。”王光辉说,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