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一老人救4岁女童被撞身亡,于近日引发关注。据报道,今年3月9日,4岁女童邱某独自横穿103国道时,一辆货车疾驰而来,开“摩的”的老人侯振林疾步上前抱起女童,两人随后被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受伤但性命无虞。香河县政府授予侯振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与此同时,该县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女童监护人和侯振林三人各负同等责任。侯振林家属难以接受。
从法律层面讲,不能说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不当。
当然,行为人构成交通违章,不能由此否定其见义勇为的正当性。同一行为既构成见义勇为又构成交通违法,不突兀。
纵观事件,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的情况下,若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再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因此,侯振林老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侯振林老人可获得货车司机和女童方面的救济。(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