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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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果案该抛开“生父”热点,回归案件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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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孙小果案该抛开“生父”热点,回归案件本身了

 

□哲刚

有关部门对孙小果案的查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且必定是内外并举,内查涉案犯罪事实本身,外查有哪些关系网和保护伞。

在官方的通报中,孙小果的家庭背景并没那么显赫。然而,孙小果案被做了手脚,基本确定无疑。查处保护伞不是孙小果案的全部,最终目的还得回归案件本身。

孙小果死刑判决为何未执行

通报显示,孙小果两次被“处理从轻”:1994年第一次犯强奸罪时,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在其母和继父的“活动”下,孙的年龄被篡改为未成年人,还获得了保外就医资格,很快便出狱了;1998年,孙小果又因多项罪名被判死刑,但没有被依法执行,直至后来只服刑了十余年,这是该案最令人质疑也是亟待查明和纠正的。

查阅孙案当年的情况,孙小果等8人一共被查明8起犯罪事实,孙小果犯强奸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当时的法律,这份裁定也就是核准了其死刑立即执行。

一般核准后,七日内必须执行死刑。但孙小果却“死而复生”,显然是在该案死刑执行之前,司法机关应该又启动了再审程序,最终改判了原来的死刑判决。

如今的事实是,孙小果没有被执行死刑,问题是,由死刑犯改为服刑犯是需要一个死刑改判的法律文书的,比如改判为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不可能是既维持了死刑判决,却又被送到了监狱去服刑。

如果连这样的文书都没有,有关人员擅自造假将孙小果“变通”为不执行死刑,无疑是枉法之举。果真如此,对执行死刑负有监督责任的检察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死刑改判是否有内外勾结

根据案发时施行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停止执行死刑一般只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需要改判;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三是正怀孕的女犯。

从司法实践的常理分析,这种影响恶劣的重大死刑案件,执行前发现判错了的可能性不大,排除怀孕的情形后,很可能是适用了第二种情形,即在执行前被认为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结合报道,孙小果在后来服刑期间,其母等人就与司法人员共谋,利用新型专利,致使其被认定有重大立功因而获得减刑,由此可以推测,孙小果此前的免死理由是不是也有内外勾结的枉法行为作祟。

这或许是该案最复杂之处,也是调查组需要时间查明真相的关键所在。

孙小果案成另一种错案典型

当前,有关部门对孙小果案的查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而且必定是内外并举,内查涉案犯罪事实本身,外查有哪些关系网和保护伞。

随着调查的深入,可以预见,司法部门将会重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孙小果案再次进行重新审判。

就具体程序而言,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鉴于该案是一起由云南省高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其再审将由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有关法院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对该案再审有权依法进行监督。

如果说,以往发现的一些死刑错案是查错了对象,误判了犯罪人,而这次孙小果案很可能是有人枉法故意放纵本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此一来,这就要成为又一类错案的典型。这种死刑错案在某种意义上,对国家法治的破坏更大,更损毁司法的公信力,纠错也需要来得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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