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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摸狗命案”一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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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武汉“摸狗命案”一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对“未获道歉”拟提出复议
 

两年前,家住武汉市武昌区的杨建平因用手摸了彭芳明所牵的狗,双方发生口角,最终闹出人命。湖北武汉“摸狗命案”当事人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昨天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已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支付杨建平被羁押1024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23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被当庭释放。杨建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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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先后经历6次开庭 正当防卫是辩论焦点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51岁)、杨建平(55岁)在武昌区杨园街住所门前,遇彭芳明遛狗路过,因杨建平摸了彭芳明所牵的狗,双方发生口角,彭芳明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

一审判决书显示,双方发生口角后约10分钟,彭芳明邀约另外三名男子,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镐把,返回找杨氏兄弟报复。彭芳明率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与其发生打斗,杨建伟用单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双方打至门外的街上,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也冲上来,用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围打。不远处的杨建平见弟弟被围打,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彭芳明受伤后离开现场,不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伟手段较残忍,其行为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杨建平系在看见弟弟被打的情况下,出手帮忙而持刀伤害被害人,“不存在自己面临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

2017年2月,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前者判刑15年,后者判刑11年,两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仍是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当年6月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2018年5月1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依然认定杨建平及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9年和13年。对于此判决,两人当庭提出上诉。

2018年8月7日,杨建平、杨建伟上诉后,这起备受关注的“摸狗命案”在武汉市中院二审开庭。庭审长达6个小时,知名法医刘良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控辩双方随后仍就此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辩论。

最终因检方提出新的证据,时隔3个月后,案件2018年11月29日在武汉中院二审第二次开庭。记者梳理发现,该案从案发后,先后经历了一审、重审及二审,共开庭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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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弟弟“防卫过当”被判4年

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建伟持刀捅刺彭芳明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杨建伟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对杨建伟定罪准确。但是,原审判决未认定杨建伟属于防卫过当、杨建平属于正当防卫,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建伟、杨建平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被当庭释放。

杨建平被释放后曾告诉记者,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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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赔偿37万余元 哥哥不接受“未道歉”提出复议

记者获得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申请人杨建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曾被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现经二审判决无罪。杨建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当日立案。杨建平提出如下赔偿要求: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权;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291573.76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医疗费9170.23元、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28000元。

《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载,因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5月15日颁布了新的国家赔偿标准,杨建平于5月17日变更请求赔偿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为323556元。

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称,杨建平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曾经对其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杨建平经二审公开宣判无罪,相应的媒体对此案无罪判决结果进行了报道,本案也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及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杨建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杨建平的名誉已实际得到了恢复。在此基础上,本院仍将在相应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为杨建平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工作。

关于赔礼道歉,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认为,本院两次审理杨建平故意伤害案属于正常的履行职务行为,审理过程中也未对杨建平采取任何违法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虽然二审改判杨建平无罪,但二审改判无罪并非本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所致,仅是对其行为定性因认识分歧所致,故对杨建平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5月28日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支付杨建平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235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杨建平告诉记者,自己对赔偿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被羁押了1024天未获赔礼道歉,这让他无法接受。他说:“我准备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复议。” (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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