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娄刚
本报讯 5月22日,一位姓周的男青年拨打本报热线称,他在市区公园北街租商铺时掏了一万元的转让费,但之后房东却告知他不能转让。支付给上家租户的转让费似乎打了水漂,周先生对此很苦恼。
昨天上午,记者见到了周先生。周先生说,他是南阳人,现寄居在平顶山的姐姐家。 上个星期,他在网上看到一则公园北街商铺转让的信息,通过实地考察,他决定租下来开小吃店。5月20日,他和该商铺的经营人范某进行了洽谈,随后支付给范某一万元转让费。准备和房东签租房合同时,房东却告知他,这间商铺一直都不允许收转让费。周先生立即向范某索要转让费,但遭到范某拒绝。双方多次交涉后,范某拉黑了他。周先生也对房东表示不满:“如果以后我的生意做不好,商铺就不能转让了?”
当天上午,记者见到了该商铺的房东,房东表示,她不知道周先生接店时给了上家租户一万块钱的转让费。
之后记者和范某通过短信作了沟通,她说:“转让接店是双方自愿的,我把店都腾空了,他又不想接了能行吗?”
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高守伟律师,他表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根本没有“转让费”一说,收、付转让费都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双方自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靠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