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结婚和离婚是婚姻自由的两面,求职和辞职也是就业自由的两面。实际上,就业自由并非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就业自由也不是毫无约束,而是有法律和契约规则的约束。除了法律或契约限制,劳动者的其他辞职跳槽行为都是自由的,只要劳动者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频繁跳槽当然是失信行为,理应受到征信机制的约束甚至惩戒,但对于劳动者正常的辞职跳槽行为实行征信约束,则涉嫌侵犯就业自由,会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就业流动,干预劳动者就业选择,妨碍就业公平。
因此,评判标准只能是法律和契约,只要跳槽行为符合法律和契约,再频繁的跳槽也不能视为恶意。在法律和契约之外,如果给跳槽行为强加一个“恶意”标准,那么不仅在法律和契约规则中找不到依据和支撑,在技术上也难以区分操作。
界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应该遵循法律,遵循契约规则,遵循征信机制建设的规律,不能抛开或违逆这些规则乱伸手、乱定规矩。用人单位想要稳定员工队伍,也应该通过规则留人,通过改善劳动福利、加强劳动权益保护等“善意”留人,不能依赖某些妨碍就业自由的不公平制度“恶意”留人。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