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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霸凌可正当防卫 不纵容“熊孩子”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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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未成年人霸凌可正当防卫 不纵容“熊孩子”就对了

 

□沈彬

未成年人在行凶打人时,也可能遭到正当防卫的回击,这是法律在鼓励“以正对不正”。

全国两会上,如何防范未成年人犯罪,也是热议的话题之一。

3月12日,张军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近年来,各地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从司法部门曝光的许多案例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经常呈现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负面影响大等特点。

由于校园暴力多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伤害行为,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所以很多成年人在面对校园暴力时都手足无措——如果出手强力制止,就可能将施暴的未成年人弄伤,而“伤害未成年人”的罪名本就不轻,这难免让很多对制止校园暴力负有职责的教师、保安人员投鼠忌器,畏手畏脚。

在此语境中,最高检的此番表态,解除了民众的很多疑虑,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说起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

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论“不法侵害”是由成年人实施的,还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法律从来都不应该成为施暴行凶的“熊孩子”之铠甲。

2月19日,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在访谈中提出过“未成年人正受侵害,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此次在工作报告中明确可以对正在施暴的未成年人进行正当防卫,更是在呼吁民众面对校园暴力、面对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不能听之任之、将之视为“小儿科”,而应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让受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保护。

既然是作为“正当防卫”,其对未成年的行凶者造成的伤害,自然也应当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是司法层面以“良法”为杠杆撬动社会正义感,鼓励社会成员依法制止校园暴力的有益举措。

在“昆山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例频繁将正当防卫议题带入公众视线,司法部门也不断“激活”正当防卫休眠条款的形势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霸凌可“正当防卫”,对公众的正当防卫层面认知也是加固和强化。

而将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明确跟遏制校园暴力结合,也别具意义:就在今年两会“部长通道”中,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就明确提出“对罪错未成年人要严管厚爱,宽容但不纵容”“推进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分级处遇等制度”,这些举动都昭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和罪错处理机制之完善,将迈上新台阶。

对此,社会也该刷新认知: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法律不会一再姑息迁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在行凶打人时也可能遭到正当防卫的回击。

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霸凌可“正当防卫”,这是法律在旗帜鲜明地鼓励“以正对不正”,也是对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法治精神的再平衡。让孩子懂得法治的甜味,更让孩子尝到法律的辛辣,这样才符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根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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