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人民日报》官方微博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昨日正式印发施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针对P2P网络借贷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现行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打着P2P网络借贷平台旗号,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其行为具有“非法性”特征。(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