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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醉驾撞死人被判免刑”,用专案评查廓清案件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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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干部醉驾撞死人被判免刑”,用专案评查廓清案件疑云

 

□欧阳晨雨

甘肃一干部醉驾撞死人却被判免予刑罚,在公众舆论的持续关注下,有了最新进展。1月26日上午,陇西县人民法院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目前法院已启动对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

回看这起案件,的确自带“吸睛流量”。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陇西县人民法院证实此事,并称“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据悉,毛志尧曾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为80万元。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

一个国家公务人员,不仅醉酒驾驶,还撞死了人,竟然还能免予刑罚,从业界到公众,纷纷表示“不服”。的确,从之前的司法判例看,鲜有这样的“宽宥”。比如,当年,高晓松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后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又比如央视名嘴郎永淳,同样是醉酒驾驶,也是判了3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就本案来说,比起上述案件,更多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凭什么不用接受处罚呢?

从现行法律上看,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涉嫌两个罪名,一是危险驾驶罪,二是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力度明显更大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不可否认,毛某有积极赔偿受害方的表现,这也体现了当事人悔罪的态度,可作为法庭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是,积极赔偿并不能成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钱可以赎买“清白”和“自由”,司法正义的大厦必将轰然倒塌。

就此案而言,或许还有其他有利于毛某的情节,比如说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问题是,“可以”并不是“应当”,是否“从宽”还须根据案情进行把握;限定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免予刑罚”,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尺度。具体到本案中,毛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出“宽宥”判决,本身就值得推敲。

面对这起案件所笼罩的疑云,当地法院已展开专案评查,这种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对已审结个案的质量进行内部综合评价,在“主动回炉”“自我开刀”中,能够查明事实真相,找准裁判依据,消除既有瑕疵。

当然,对于一起公众关注的敏感案件,光有内部监督性质的专案评查还不够,上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也应介入,以公开透明的个案监督,给公众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答案。(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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