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也有相似的不幸。爱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是教育的必然责任,而建立事后的特殊教育机制,也是有关方面必须解决的系统工程。
□雨来
新年伊始,又一起少年弑亲案惊呆舆论。
湖南衡阳警方的协查通报称,13岁的嫌疑人罗某因家庭纠纷锤杀父母后逃逸。这距湖南沅江12岁少年弑母案,仅有一个月而已。
不出意外,网络上“重判”之声此起彼伏,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再被提及。
毫无疑问,在绝大多数法治国家,13岁肯定不会被判死刑。根据我国对刑事犯罪者的处罚设计,进监狱是接受教育改造的方式之一。然而,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难道非进监狱才能改造?只有监狱才能对他们的改造效果最大化?
显然,这不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逻辑。
十二三岁,毕竟还是孩子,我认为,软性的感化教育以及适当的矫治,始终比严厉的刑事处罚更有效果。我们不妨从个案,从作案者的角度,从孩子的角度,观察这个不幸的案件。
某种程度上,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也有相似的不幸。
从目前公开的案情看,嫌疑人罗某13岁,父亲51岁,母亲45岁,系先天性弱智。从父母和孩子的年龄结构以及母亲的精神状态看,这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正常家庭。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取决于父母给他多少爱、多少教育。13岁的罗某从父母那里得到多少良好教育,很难有乐观的估计。最新消息,罗某已被警方抓获。据称,母亲的智力残疾让他很自卑,他经常拿钱请同学吃零食。这种习惯显然并非出于品行,而是因为太自卑而意图求得认同。他果然是个不开心的孩子。其实,不止一起恶性案件的作案者都具有缺少关爱、自我封闭的特征。不开心,是他们的共性。
湖南沅江12岁的弑母少年,两岁时父母即离家打工,出了车祸父母也未回来探视。他和父母之间除了血亲关系,父母给予他的爱有多少、教育有多少,都相当可疑。甚至,当他头部再次受伤,行为举止已经异常,也未接受过任何病理治疗。在父母眼里,他只是个不听话的孩子,却很少注意到他不开心。
这种不幸的恶果,只有孩子独自承受。反过来,一个不开心的孩子,会用他的方式反击——反击对象包括父母,甚至社会。
悲剧发生后,不少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戏谑地称“他还是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支持者的理由是,现在的孩子营养好,接受的信息也多,比以前的孩子成熟早,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30多年前制定的,已经不适应这个时代。
不可否认,现在的孩子的确接受信息多,但不意味着就一定成熟早。谁帮孩子在繁杂的信息中去芜存菁?成熟是心智的成长,不是知道得多,甚至知道的坏东西多。在农村,外出打工依然是年轻父母的主要经济来源,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农村父母在陪伴孩子成长和赚钱养家之间必须作出取舍。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终究是件奢侈的事。
当然,杀人毕竟是恶性案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必须及时把他来到正常轨道上来。拉的方式,不宜是成人化的监狱。
《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报道,“收容教养”几乎名存实亡,连工读学校也所剩无几。
那么,爱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让不开心的孩子变少,是教育的必然责任,而建立事后的特殊教育机制,也是有关方面必须解决的系统工程。
(相关报道见今天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