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到民事,从违约到侵权,法律责任的逐步明晰,将为“霸座者”编织一张越来越细密的法网。
□柳宇霆
治理“霸座”行为,可能又有“大招”了。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草案二审稿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等。
这个最新的立法动向,很容易让人联想起2018年以来屡发的“霸座”事件。在之前的“霸座”事件中,男乘客孙某、女乘客周某等在被处治安罚款200元的同时,还被纳入铁路“黑名单”,180天内不能购票、乘坐火车。这些带有刚性色彩的举措,对于霸座者而言,无疑具有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12月初,22岁女子刘某还成了第一个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铁路乘客。
遗憾的是,在执法层面的“较真碰硬”,并没有从法律上明确“对号入座”的专属性。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对号入座”,而承运人也没有因此拒绝运输的权利。
虽然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强行占座属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的行为,包括《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但还缺少国家法律的加持。
因此,“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打击“霸座”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关切,将有利遏制“霸座”行为的蔓延滋生。
这就意味着,此后那些拿着“无座票”或者“异座票”的人,将不能以“座位反正都是随便坐的”“谁先坐就是谁的”为借口,堂而皇之地霸占他人的座位。而作为承运人,则可以有效客票记载的“条件”为依据,对“霸座”行为说“不”,如果对方置之不理,甚至可以拒绝对方的运输请求。
换言之,从行政到民事,从违约到侵权,法律责任的逐步明晰,将为“霸座者”编织一张越来越细密的法网。
将“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将从民事立法上进一步规制“霸座”行为。随着立法、司法、执法拧成法治合力,运输秩序将更加安全可控,广大乘客的出行权利,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相关报道见昨天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