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蔚获得再审轻判,由重刑到轻罪,算是不坏的结果。但个案改判之外,适当提高枪支认定标准,才是解决涉枪案打击面过大的“釜底抽薪”之策。
□杨晨
三年多了,还记得那个因为“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法庭上悲怆陈词的军迷少年刘大蔚吗?12月25日,福建漳州中院再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3个月,另处罚金32000元。
这个“从轻”的判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
回看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这个年轻人的主观目的,也就是“想放在家显摆”,不是买什么真枪实弹,“登录的台湾网购平台在大陆可正常访问,购物页面的介绍为仿真枪、生存游戏BB枪”;这些仿真枪一入境就被查获,尚未开始流通,社会危害的确不大。
根据今年3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枪口比动能不再是唯一的定罪量刑标准,还应当综合考量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
之后,一些涉枪案多人被取保候审,山东黄启明等涉枪案“逆转”,从多人获刑10年以上,到14人改判免罚、1人轻判半年。综合以上情节,刘大蔚被一审、二审判处无期徒刑,的确有“量刑明显不当”之嫌。
不过,刘大蔚得到从轻改判,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受益于这部最新的司法解释。根据2001年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再审是对已办结案件的再审,在这种情况下,阻断了新司法解释的效力。而法庭轻判,只能斟酌“刘大蔚购买涉案枪支时未满18岁”“未实际收到枪支”等情节,依法“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历经数年波折,无论对个人,还是公众而言,这起涉枪案件都举足轻重、意味深长。刘大蔚由重刑到轻罪,也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围内。
这些年,“玩具枪”“塑料枪”“气枪”被认定为枪支的案件多发,这些涉案“枪支”致伤力较低,追究刑事责任及裁量刑罚,不仅背离公众的常识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固然打破了唯数量论的桎梏,个案的改判结果也更契合人们的认知,但10年前出炉的1.8焦耳/平方米枪支认定标准,其科学性、合理性,更应检讨与调整。
亡羊补牢,犹时未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公安部于2007年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作出修订,适当提高枪支认定标准,才是解决涉枪案打击面过大的“釜底抽薪”之策。
(相关报道见今天A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