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记者昨天上午从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获悉,12月19日上午10时许,一男子驾驶营运货车行驶至鲁平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时,因该男子头天晚上饮酒,第二天上午驾车,被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个正着。最终,该男子涉嫌饮酒驾驶,被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另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民警介绍,受处罚的男子叫杨某。事发当天,杨某所驾车辆因闯禁行,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结果发现杨某涉嫌酒驾,遂将其带至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并带往医院抽血送检。后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6mg/100ml,达到饮酒标准,且杨某所驾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故交警部门对其依法作出了上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