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称所购买捷豹汽车存在设计缺陷,有安全隐患,北京车主赵女士将销售公司与汽车厂商诉至法院,要求将涉诉捷豹F-PACE牌汽车按现状退还给销售公司,并返还购车款608000元。11月26日下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赵女士诉称,2016年6月19日,自己通过北京惠通陆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陆华公司)购买捷豹F-PACE牌汽车一辆。在此后的使用过程中赵女士发现,该车雷达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车辆前方有障碍物时,雷达不报警,以至于我在行驶过程中,多次与障碍物发生碰撞,甚至险些给第三人造成伤亡事故”。此外,赵女士还提出,所购买车辆还存在其他种种质量问题,譬如无法挂挡、液晶显示系统经常黑屏、车内甲醛超标八九倍、可挥发性有害气体严重超标、车辆内光盘播放机有时无法正常取出光盘等。赵女士称,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后,曾联系惠通陆华公司做过检测,据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涉案车辆共存在7项问题。
因协商不成,赵女士将销售方惠通陆华公司以及汽车厂商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豹路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将涉诉捷豹F-PACE牌汽车按现状退还给惠通陆华公司,并由该公司于退车当日退还购车款608000元,捷豹路虎公司对退还上述购车款承担连带责任。
11月26日下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面对起诉,捷豹路虎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经由检验局确认是质量合格的产品。且涉案车辆交付后对方一直正常使用,至今行驶里程已经超过4万公里,证明车辆不存在安全问题。
惠通陆华公司则表示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赵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该案未当庭宣判。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