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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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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

 

本报讯 昨天上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年度交易限值提至26000元

通知称,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完善条款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中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以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还称,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商品清单的调整,一是将部分近年来消费需求比较旺盛的商品纳入清单商品范围,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税目商品;二是根据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前两批清单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调整后的清单共1321个税目。

上述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给国内相关企业引入适度竞争,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动能增长;有利于增加境外优质消费品的进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我国第三次延长跨境电商

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为做好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六部门于昨天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工作,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这是我国第三次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2016年4月8日,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当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电商监管过渡期政策,新政策延缓一年执行。此后,过渡期分别延长至2017年底和2018年底。

通知提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通知适用于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广州、重庆、昆明、西安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通知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各方责任。(新华 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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