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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修改信用卡司法解释 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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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修改信用卡司法解释 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

 

本报讯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比两高2009年的《解释》,此次发布的《解释》将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此外,还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联合发布《解释》,明确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有效维护了信用卡管理秩序。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相关规定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待修改完善。”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解释》对2009年发布的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卡相关法律定义与业务规范。

记者对比看到,对于“恶意透支”的规定有所修改。

据2009年的《解释》,“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此次修改对原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除了调高对“恶意透支”的量刑标准,从2009年《解释》的1万元调高到5万元。同时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细化,仅限于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部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原解释中仍使用了“滞纳金”)、各类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部分。而已经归还的金额,视同为归还实际本金。

“该内容的修订,对信用卡所欠金额为实际透支本金部分的认定更为明确。既然司法机关仅对于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认定,不包括由其派生出来的其他银行收益,发卡银行就可以与信用卡逾期持卡人进行数额与期限等方面协商,让一些非恶意透支的用户最终实现还款目标。”信用卡专家董峥表示。

此外,此次发布的《解释》还增加了对“非法占有”行为的界定,要求银行应当参考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等多项综合指标,不再只以未按规定还款就界定为“非法占有”。

具体来看,《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原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内容。

“的确现在有一些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后,因故无力偿还,但是并非不想还款。虽然所叙述的情况难以区分真伪,但是银行发行信用卡的本意,也不是为了将逾期用户一棍子打死,能够最终实现还款毕竟是最好的结果。”董峥说,通过对用户还款逾期情况的区分,能否对相应的用户进行区别对待,也是在考验发卡银行的风控能力。

(侯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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