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
自11月1日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后,对民企发展利好的消息不断传来。
这些政策措施来得快、来得猛、来得多,其效果如何,还需今后一段时间民企发展的实际成果检验。这些政策措施,对民企发展而言,除去补偿性的因素,实际上也是建构竞争中性市场环境的必要之举。
在过去几十年里,民企已经显示出其蓬勃的生命力。有一个事实不能否定,民企在过去几十年中的迅猛发展,并非得益于特殊的优惠,而是在相关法律和政策允许的空间内发育成长的结果。这个事实说明,民企发展得如何,重要的是不是特惠待遇,甚至也不是补偿性措施,而是一个公正平等的市场环境,也就是不折不扣地实行竞争中性的市场准则。因此,在当下密集出台助力民企发展政策措施时,所有相关政策乃至法律都应对标竞争中性原则,以建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目的,并以这个原则和目标为标准来制定政策、出台措施。
竞争中性原则,就是政府非以歧视性或特惠性政策来对待某类或某些市场主体,而是以公正平等的原则对待市场竞争主体。竞争中性原则有利于民企发展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竞争中性原则的实质就是市场主体的所有制平等原则。所有制平等原则,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决定的。在市场竞争中,如果因为某类或某些企业因其所有制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那么,这无疑将扰乱价格信号,扭曲价格体系,由此解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机制。
长远看,建构以竞争中性、所有制平等为原则的市场环境,是民企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之道。竞争中性,对政府来说未必不是一种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