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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与司机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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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查明:
乘客与司机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乘客用手机攻击司机头部(视频截图)
司机挥肘反击(视频截图)
公交车撞到对向小轿车后坠下大桥(视频截图)
 

据新华社重庆11月2日电(记者陈国洲、韩振)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车内监控视频还原真相

公安机关先后调取监控录像2300余小时、行车记录仪录像220余个片断,排查事发前后过往车辆160余车次,调查走访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周边车辆驾乘人员、涉事车辆先期下车乘客、公交公司相关人员及涉事人员关系人132人。10月31日零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因错过下车站 乘客与司机互殴

10月28日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司乘二人均涉嫌犯罪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律师解读

司机或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司乘二人也被通报涉嫌触犯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记者,两人涉嫌罪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较重项。刑法律师对此分析,虽然涉嫌犯罪的人已死亡,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用遗产追偿。

11月2日中午,罗翔告诉记者,司机在开车时不能采取危险的方法跟人打架,因此本案司机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此案定性时是考虑了刑法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机和乘客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互殴,即使没有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也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像本案中已经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则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此罪名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严重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从刑事责任上讲,安理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解释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人,不能再审理并定罪量刑。但是从民事角度,如果其有遗产的话,其遗产应该首先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就本案司机的行为,郑传锴认为,司机如果把车停下来跟乘客互殴是涉嫌触犯了滋事类的罪名或者故意伤害罪。但在该起案件中,司机在开车途中和乘客争执甚至遭到了乘客殴打,首要的不是还手,因为他这时的身份不是普通公民,最重要的是先保证乘客安全然后再保证自己的安全,所以其行为涉嫌犯罪。

至于后续赔偿问题的处理,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认为,作为死亡乘客的家属来说,法律提供了两条途径供选择,可以用来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首先,以运输合同为由,车内其他乘客家属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乘客买了票,上了公交车,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这个过程中发生人身、财物损失的,公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侵权为由,要求公交公司、发生互殴的乘客家属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发生互殴的公交司机与乘客的行为导致了其他乘客的人身伤害,损害了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生命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与公交司机发生互殴的乘客虽然去世了,但是她的家属应该在她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京)

相关评论

错过一站,莫错过一生!

众所关注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现已查明,系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至车辆失控所致。原因公布之后,网络上一片唏嘘:一场只因坐过站的区区小事,竟演变为酿成15条人命的惨案!代价太过沉重,教训极为深刻。

人们常说:“冲动是魔鬼。”这句话在这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乘客因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不能说其中没有感情冲动的成分。由于当事人缺少安全这根红线,缺少足够深刻的法律意识,成为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安全守法,是常人应有的意识。我们都知道,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所收敛。乘客刘某发现自己坐过站,不是等车在下一次停靠时下车,却选择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企图以暴力解决问题,显然没有把自己的安全放在心上,没有把全车人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

公共安全,是公交司机理应具有的职业底线。公交司机是一种事关公共安全的特殊职业,如何正确处置突发事件,如何确保全车乘客的安全,是这一职业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这方面有相关的职业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这一认定,已经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任何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都应懂得规避。尊重生命、尊重规则,理应成为我们的底线。

类似因乘客坐过站后与司机争执的琐事,其实各地也时有发生,只不过没有发生过如此惨烈的代价。牢记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敬畏生命,理性处理过站问题等小事,避免发生事故甚至险情,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安全共识。因小失大的沉重代价可休矣!

一站错过容易挽回,一生错过教训深刻!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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