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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公祖师”能否回福建老家?
荷兰藏家曾一度 要求补偿其2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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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荷兰藏家曾一度 要求补偿其2000万美元

 

10月12日,福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跨国追索案在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该案第二次开庭。庭审最后,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

原告代理律师刘洋对于调解结果审慎乐观,但他也表示,荷兰藏家此前态度曾出现反复,而且一度曾要求补偿其2000万美元。而当天庭审中,荷兰藏家通过代理律师表示坐佛已在荷兰交易,并且拒绝透露详细情况,所以最终调解结果依然难说。离开家乡20多年的坐佛,能否最终回家,还是未知数。

各执一词

记者:章公祖师的追索案目前进展如何?

刘洋:案子目前在荷兰和中国都在进行,国内是第二次开庭,当天我们得知一个坏消息,荷兰的中间判决已经出来,我们败诉。所以这次国内的判决变得很关键。

记者:庭审上主要的焦点是什么?

刘洋:对方提出的几点和之前在荷兰的听证会上大同小异,一是质疑国内福建这边村委会的诉讼资格;二是认为荷兰的坐像并非是章公祖师;三是提出坐像已在荷兰交易完毕。

诉讼资格按我国法律没有问题。而坐像是否同一尊的问题,此前进行返还谈判时已经明确是同一尊。2014年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在佛像展出时,出版的图册中有当地研究者的文章,称佛像内有文卷,卷上写有汉字“章公六全祖师”字样。

这次开庭,我也提出了新的证据。我此前去欧洲时,坐像已撤展,我没看到,但是收到当地华侨辗转给我的一份视频,详细拍摄了这尊坐像。尤其在坐像背部,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文字被刮去的痕迹,但是还能看到最后有“重新”两字,这是当年坐像重新刷金后留下的记录,而在福建供奉章公祖师的竹篮的提把上,也有这些字样,这是很关键的证据。综合来看,坐像是同一尊没有疑义。

荷兰藏家还提出,在2015年底,坐像已经被他在荷兰交易。但是他拒绝透露交易的详细情况,也不愿意告知法庭第三方买家的信息。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荷兰藏家有必要提供这些信息,不然可以不采信其说法,那么坐像依然被认定在其手中。

记者:如果他真的已经转卖了,还有办法吗?

刘洋:明知是赃物,还进行买卖,就是欺诈性交易。我们可以要求认定交易无效,并同时追加第三方买家为起诉对象。

记者:荷兰藏家在此前一直强调自己是善意取得,这点是否有争议?

刘洋:当然有。在国际上,判断是否善意取得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在公开市场取得,比如拍卖会等。他则是私下买卖,而且一直没有提供详细资料。二是价格是否合理,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他1996年买入的价格是4.4万荷兰盾,当时约合十几万元人民币。这么低的价格是不正常的。当时宋代的中国造像的价格多在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低得离谱的交易价格显然是因为来源有问题。

各提条件

记者:庭审最后结果是什么?

刘洋:最后我们都表达了调解意愿,法院也进行了调解。

记者:双方有怎样的诉求?

刘洋:我们当然是要求返还坐像。同时可以给予荷兰藏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鼓励。不过关于经济补偿需要在当地村民可以负担的范围内,当地经济条件并不算很好。如果按照荷兰藏家之前提出过的2000万美元,那肯定不现实。

对方代理律师表示要和荷兰藏家本人再联系沟通,但对方表示即使最后坐像返还,也不愿意返还给福建当地的村里,因为这意味着承认买赃。

具体调解双方还需要再沟通。

记者:你对调解结果乐观吗?

刘洋:审慎乐观。我们当然希望能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目前来看情况并不明朗。荷兰藏家的态度此前也出现过反复,我们希望他拿出善意和诚意。

记者:如果调解失败,那如何继续追索?

刘洋:调解失败的话,法院继续审理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坐像是同一尊,属于被盗文物,并且该藏家不是善意取得的话,那么按照国际公约和惯例,被盗文物都应该无条件返还。

此前我国文物部门也强调过,章公祖师像属于被盗文物,证据确凿,无论后来经过怎样的转手交易,都不能改变被盗窃、走私的事实。

困难不小

记者:毕竟坐像现在在荷兰,即使判决要其返还,最终如何执行呢?

刘洋:我们在荷兰的诉讼中间判决已经败诉,目前来看最终的结果可能不利。

目前常被用于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的多边国际条约是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但这些公约存在追溯和时效问题。就荷兰而言,2009年才加入“1970公约”,这意味着公约对1996年的佛像交易没有法律效力;荷兰至今未加入“1995公约”;中国和荷兰也没有签订文物归还的双边条约。

这意味着坐像的返还执行确实有难度。

记者:那就没有办法了吗?

刘洋:办法总是有的,如果调解成功,当然最好。最坏的打算,就是走刑事诉讼。以判决的形式认定坐像是被盗文物,荷兰藏家的买卖就是知赃买赃,可以走刑事诉讼。我此前去荷兰和当地的国际刑警组织有过联系,希望对方出面帮我们索回坐像,但当时坐像是否为同一尊、是否是赃物等还没有定论,所以对方婉拒了我们的诉求。但当时商定好,一旦坐像定性为赃物,就可能录入国际刑警组织的被盗艺术品数据库,这样他们就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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