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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 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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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 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

 

□新论

“红头文件”的乱象,实质是权力的失范。从立法修缮到出台司法解释,从释疑解惑到发布指导案例,折射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

江西某镇发文件称机关食堂饭菜放肉少,决定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并罚款;山东某区政府发文件让干部替开发商卖房,每月评比通报,完不成任务的要扣工资;湖北某市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产白酒的市场份额,发文件给下级机关下达喝酒任务……现实中,“红头文件”的随意滥用,屡屡造成不良影响。

在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红头文件”乱象,就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作出回应,指出“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并就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重点审查的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提出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之前,最高法还公布了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九起典型案例。

提及“红头文件”,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在人们眼中,这些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都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在原行政诉讼体系中,作为公民个体,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民告官”,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各类“红头文件”的肆意妄为,并没有“对抗”的能力。

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亮点就在于设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有了这一立法支持,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就可以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去挑战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应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毕竟,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第53条仅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对特定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并没有包含那些“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水源,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如何对红头文件审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维护、法制权威的统一,需要慎之又慎。基于行政诉讼法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相对抽象,最高法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就“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管辖法院、提出时间、审查内容、基本流程、处理措施等方面,做了具体明确。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将法院要重点审查的内容,概况为“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无职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文件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是否和同位法相矛盾”,辅以同期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利于各级法院把握标准,做到精准审查。而对提出审查的时间节点,“提醒”需在“一审开庭前”“法庭调查”时,则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现诉求。

法治的真谛,是对权力的规范与制衡。“红头文件”的乱象,实质是权力的失范。从立法修缮到出台司法解释,从释疑解惑到发布指导案例,折射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让权力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朝着法治政府的目标又前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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