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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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救助警犬成偷狗”欠公众一个交代

 

□郑桂灵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应女士发帖称,其与丈夫救助收养一条在翻垃圾的德国牧羊犬,后因该犬系警犬而遭刑事立案,被取保候审,此事引发关注。10月27日晚间,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针对该案暴露的警犬管理问题,已开展调查。

由“救”变“偷”的一字之差,让金华这对夫妻的“捡狗”行为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尽管当地警方已通报称将调查警犬管理问题,但却并未直接言明要求证这对“捡狗”夫妻的清白。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丢狗案”缘何迟迟难以真相大白,而当地警方的“偷窃”指控,则更需由警方拿出证据。

依据办案常理,判定盗窃罪名成立,需要有公私财物从一方控制下违法转移到另一方的具体“犯案”过程。换句话说,“被盗窃”财物必须先要处于原物主的管控范围,抑或是标有明显的占有性标识。而这个“盗窃”过程的证据则必须由指认方提供,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纵观这起“偷狗”案,作为指认方的派出所却并未提供出切实有效的偷窃证据,而是仅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针对“知不知道这狗值多少钱”的一句“知道”回答,就主观臆断其看中了这只狗的价值,想据为己有,这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难以采信和服众。派出所“受害”身份已决定其成为利害相关人,在此案的刑事侦查中当主动回避,而不能参与办案。这显然有违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涉嫌程序违法。

相较于派出所的证据不足,“捡狗”夫妻的自证清白却显得有根有据。比如,捡狗处并非派出所的管控范围,而是其正在路边垃圾箱旁啃食垃圾,且显得脏瘦臭;狗没有被拴绳子;翻看狗的项圈也无原主人的任何信息。这与人们对警犬外出都会有专人牵引且穿有警犬标识背心的习惯性认知大相径庭,俨然一副“流浪狗”模样。由此解读“捡狗”行为,其可怜和救助之意不难揣度。而“捡狗”夫妻敢于公开现场监控摄像以证清白之举的诉求,更无疑是其“自信”表现。

鉴于警犬的特殊身份与功能,公安部对警犬的饲养、管理和使用都有明确规范的制度要求。而按照城市管理法规,即便是普通百姓家的一条寻常宠物犬,街头“放风”也需主人好生看管,以防给他人安全带来风险。而这条警犬缘何可以随意处于“脱管状态”,任由其翻垃圾找食物?如果不是该派出所履职缺位、疏于监管,那便是有意为之?

更为吊诡的是,就在“捡狗”夫妻去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他们又看到那条警犬在垃圾堆旁翻吃垃圾的一幕,而旁边仍无任何人看护。联想到此前曾有两人因它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先例,人们难免怀疑警犬主人的别有用心,让公民动辄得咎,以期从中渔利。围观此案,人们期待当地警方尽快澄清真相、辨明是非、赏罚分明、伸张正义。

(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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