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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法对生产销售假药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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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国拟修法对生产销售假药重罚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生产、销售假药将可能面临被处以药品货值金额十倍至三十倍的罚款,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全面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

草案拟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为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

草案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劣药的企业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重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还将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草案新增条款,细化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等给予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草案拟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不仅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还将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禁止其十年直至终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拟立法保护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针对屡禁不绝的“医闹”之患,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我国拟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

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为遏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现象,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并强化了违反法律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拟写入法律

针对疫苗接种的公众关切,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严格疫苗生产使用管理。

草案二审稿强调,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针对预防接种出现问题后的处置,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我国拟立法支持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是基层首诊难的重要原因。在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中,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理念得到突出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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