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意味着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在法律范围内受到处罚,而且在其他范围内受到限制,譬如工作招录、职务晋升、乘坐高铁等经济、社会权利。
□冀莹
日前,国家发改委、卫生健康委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旨在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近年来,为打击“医闹”和伤医等行为,国家多部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2016年3月30日,国家卫计委等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的患者及家属群体,列清单重点关注。
此次“备忘录”指出了哪些行为是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六类行为。非但如此,“备忘录”还明确了追责的相应部门。显然,这有利于抑制部分病患及家属有恃无恐的心理,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弥补了现有制度的不足。
不过,“备忘录”的亮点更在于,医闹、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在法律范围内受到处罚,而且在其他范围内受到限制,涉及部门之广、惩戒措施之全面,足以起到震慑作用。譬如,失信责任人将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比如在工作招录、职务晋升、评奖评优、乘坐高铁等各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同时对行为人其他的经济、社会等权利也予以相应限制。
这不但弥补了现有处罚措施的不足,更细致、更全面,时限更长,起到更大程度的预防作用,对潜在的涉事者也是提醒: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需要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来解决纠纷,而不可威胁到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以及正常的医疗活动的开展。
当然,惩戒措施的确定也是建立在存在确凿根据的基础之上,并非行之无据。这次“备忘录”明确的惩戒措施,其实也与既有法规完成了缜密对接。
医患纠纷多发不仅由医疗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还包括社会多重原因。因此,减少医患纠纷需要各方面的协调和努力,联合惩戒可说是对其中严重危害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有效处置。接下来,也希望各部门密切协作、严抓落实,让联合惩戒真正发挥其效用。
(相关报道见昨天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