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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企业注册登记 迎来“三重利好”
名称可自主申报、冠省名 少跑路、住所申报自行承诺
 

□记者 杨岸萌

本报讯 企业名称可自主申报,企业冠省名称“谁登记、谁核准”,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实行承诺制度。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自10月起,我市企业注册登记更加便利。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

申请人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请企业名称,通过查询比对的,可以保留30日。保留期内,可以直接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在保留期内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另外,有五类企业名称不能通过自主申报方式登记: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的;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的;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其他需要由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

以往企业要想冠省名称(即河南XX公司等),需经登记属地工商机关初审后,到具备冠省名称核准权限的工商部门进行核准办理,再到所属工商机关办理名称登记。为精简办事环节,提高登记效率,实现企业名称登记“一次办妥”, 本月起,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冠省名称企业的名称核准,企业冠省名称实行“谁登记、谁核准”。

在申请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需要提供之前要求的其他证明,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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