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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经国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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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9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西明经国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缓
当庭表示上诉
 

本报讯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获悉,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7日对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明经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了庭审详细情况。赣州中院认定,2017年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在征得村民明某森、明某炳、明某福同意后组织拆除其土坯房,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时,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造成相邻的明经国土坯房南部屋檐部分瓦片掉落。

明经国接到儿子明小龙告知后,回家拿镰铲赶到现场,误认为是拆除其土坯房,不顾在场乡村干部再三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驾驶室。在现场的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被害人卓宇见状报警,明经国心生怨恨,持镰铲猛击卓宇头部,在卓宇倒地丧失自卫能力后,不顾众人劝阻,再次加害卓宇,持镰铲三次打击卓宇头部,致卓宇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定,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后,审判长对于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他表示,案件中不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行为,开展土坯房改造、整治工作也有法律政策依据。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害人卓宇在报警前后,未对明经国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明经国见卓宇报警,趁其不备,持镰铲猛击卓宇,其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事实要件,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

(赵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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