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郭敬明与李枫诽谤二审刑事裁定书》。针对郭敬明诉李枫诽谤罪一案,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郭敬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去年8月,郭敬明旗下的签约作家李枫发布了一条《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长文,指称作家兼导演郭敬明曾对其实施“性骚扰”。郭敬明随后提起诉讼,指控李枫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应已构成诽谤罪。
一审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郭敬明指控李枫犯诽谤罪,缺乏罪证,故于今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郭敬明对李枫的起诉。郭敬明不服,提出上诉。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