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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治超条例 本月起施行
货车生产、货运源头、 道路执法环环相扣 治理超限超载
 

□记者 王桂星

本报讯 9月4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获悉,《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本月起开始施行,《条例》在货车生产、货运源头、道路执法等各个环节对预防和治理超限超载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在货车生产环节,《条例》规定,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违反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已深入货运企业、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场所,通过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页等形式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宣传。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货运从业者,超限超载运输非常危险,一旦发生意外害人害己,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合法合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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