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今日关注
3上一版  下一版4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版面导航     
平顶山新闻网    平顶山日报   平顶山晚报
新闻搜索:  
2018年9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昆山市公安局依法撤案
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几天前,于海明和刘海龙“互砍”事件便发生于此。 图/视觉中国
 

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江苏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警方正在办理释放于海明手续。

【案情】

警方披露“昆山反杀案”细节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侦查认定,涉案人员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涉案人员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警方通报显示,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因而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结论】

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警方撤案

警方根据侦查查明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据新华社南京9月1日电)

【言论】

法治的胜利

9月1日,江苏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说,这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其判决结果是一场法治的胜利。

面对喧嚣,回到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既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细看此案件定性,正体现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纵不枉,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此案公众关注的焦点,关键是在不法行为面前,合法权利该如何救济。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牢固的防线。维护正义、明辨是非,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此案中的处理结果值得点赞。

法律“以至详之法晓天下,使天下明知其所避”。在这起案件里,不仅于海明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更倡导了社会法治思维,提升了社会法治意识,这对于广大民众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社会主义法治课。

让广大群众拍手叫好的,除了司法的正义裁决,还有此次公安、检察机关及时、公开的处置意见发布。在通报中,昆山公安、检察机关对案情事实、法律适用都作出了清晰的陈述;同时,还对群众关心的当事人是否涉黑等问题给予了清晰回应,打消了网民的焦虑和恐慌,及时杜绝了谣言传播和舆论噪声。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律的价值,在于剥离开感性纷繁的舆论情绪,探究民意背后的积极取向,作出理性公正的裁决。本案中,维护正当防卫权利,体现的正是对“以正压邪”价值的弘扬和宣示。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豫ICP备09014970号 豫平公网安41040002020010

地址: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268号    邮政编码:467002    E-mail:wz@pdsxww.com
联系电话:0375-4973575 传真:0375-4973608
所有内容为平顶山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