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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马男”提刀砍“骑车男”反被杀
死者曾多次获刑,还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本报讯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昨天,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向社会通报,检察机关已经连夜介入调查。

8月28日,@昆山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称,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8月27日21时许,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检察院提前介入

犯罪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昨天,昆山市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通报:该案发生于8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8月27日21时许,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骑着电动自行车的于某某,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后座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疑似拉架。之后,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驾驶座下来的灰衣文身男子刘某某冲向了于某某。双方你推我搡纠缠了约50秒,刘某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于某某。冲突期间,刘某某的刀脱手,被于某某抢到手中。抢到刀的于某某,立即回砍数刀,受伤的刘某某开始躲避,于某某追砍。

“宝马男”曾多次获刑

还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事发后有网帖提及,案件中死亡的刘某某曾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同时,网上曝出首先持刀的文身男子即被害人刘海龙,有犯罪前科,引发网友质疑。

据扬子晚报报道,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昨天中午发布了情况说明: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目前江苏省见义勇为奖励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对其奖励是按规定执行的。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昆山知情人士处获悉,被砍致死男子刘海龙,今年36岁,甘肃人,此前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九年半。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海龙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上述判决书显示,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产生纠纷,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刘海龙,即是昆山“8·27”砍人案中的死者。

“天安社”核心成员:

文身“宝马男”和“天安社”无关系

据新闻晨报报道,网上有传言称文身“宝马男”为原来快手上活跃的网红团体“天安社”成员,并表示“天安社”合照中前排站中间男子即为文身“宝马男”。

昨天,“天安社”核心成员、专用文身师永义告诉新闻晨报记者:“文身宝马男不是天安社的人,网上都是胡说八道的。”“天安社”另一核心成员永博也向晨报记者证实:“文身宝马男跟天安社没有任何关系”。

“宝马男”开办的典当行

已关门歇业

江苏广电集团微信号“南京零距离”称,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冲动的人。

此外,“南京零距离”记者还打听到死者刘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开了一家典当行。昨天上午记者赶到时,典当行已经关门,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刘某某在典当行出入,但是前天典当行就关门歇业,一直没有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表示,刘某某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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