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