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媒体报道,今年7月,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未能归还。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女士一家仍不履行调解协议。今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收到法院通知后仍不还钱。随后,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劳动权和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赖以生存的必要手段。有关部门应保障公民的就业权,并监督用人单位不设置不合理的就业门槛。但与此同时,诚信守信也是公民的应有素养。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老赖。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者获利,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
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则不能一概而论。值得注意的是,拒绝录用老赖并非必然的“就业歧视”。一般来说,就业歧视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
由此可见,涉事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未必侵犯其就业权。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银行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并要求员工发挥表率模范作用。否则,一方面是失信行为的受害对象,还要求贷款客户不能有失信污点,另一方面又招录失信老赖,如何服众?
当然,在老赖求职方面,也应考虑到其基本的劳动权和就业权。要知道,失信被执行人毕竟不是违法犯罪,仅是诚信污点,不宜武断地剥夺其就业权。
总的来说,特定行业拒绝录用失信老赖,谈不上就业歧视,相反是履行倒逼人们诚实守信的法律职责和社会责任。而在老赖就业限制方面,不妨由相关部门作出科学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业权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合理限制老赖入职或担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