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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罚600余元 这样的法条该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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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销售假药罚600余元 这样的法条该修订了

 

□项向荣

根据问题的性质处罚,才是解决药品管理的正确思路。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该局罚款600余元。

按照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等于说罚款是违法所得的3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确是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中规中矩,没有毛病。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医院方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虽不符合规定,但可能药效达不到,对人体并无危害。

以上种种说法,引起舆论喧哗。

按常理推断,假药比次品药的危害更大。此次的橘红已被定性为假药,后果很严重。但按医院的说法,这个药仅是药效达不到,对病人来说无害。那么,在此能否追问一句:让病人吃没用的药,难道不延误病情吗?即使假橘红这个药的后果如院方所说不严重,但区区600余元的处罚是否有点太儿戏了?也难怪网友追问:“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不挖根溯源,能保证不重犯吗?

说起来,我们的很多罚款标准还处于“原始社会”。拿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说,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马上都16年了,其处罚标准仍在依照“古制”。如今,食品、环保相关法律都在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发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对违规造假等方面的处罚比以前重多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比如,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还是疏忽,罚款动辄就是成千上万元甚至更多,但医药事关人命,竟然只罚这么点,实在让人不能理解。

假药的罚款数额,不能仅仅依照违法金额、涉案金额决定,最重要的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处罚,这才是解决药品管理的正确思路。以此而言,药品相关法律真该修订了。如果不能让制作贩卖假药者倾家荡产,对其违法行为就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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