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民警池某不服黄岩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池某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包括公职人员)的隐私,就应当受罚。原告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隐私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池某不分场合的跟踪偷拍行为已然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池某私自调取视频监控的行为,还有滥用职权之嫌。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而使用非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被予以相应的处罚确有法律依据。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应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池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事实上,因为他的举报,周某违纪行为得以“曝光”,这是有益社会的行为。
另外,“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池某偷拍的是当地公安局副局长,如何处理本案及对池某如何处理也要考虑程序正义。如果让其他部门(如市公安局)处理池某,其结论更能让人信服。现在不少地方都在尝试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不在本区审理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