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成成
近日,21岁的空姐深夜乘坐滴滴打车遇害,警方正在全力抓捕凶手。
对此,@滴滴出行 发声明称感到万分悲痛和愧疚。滴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向其家人道歉。目前滴滴已经成立了专项工作组,配合警方开展案件侦查工作。
就这件事,我想说说一点看法。
一、滴滴车主入驻资质审核问题。
你问姑娘,大半夜你会上陌生人的车吗?我想大部分都是拒绝的。你问姑娘,大半夜你会打滴滴吗?我想答案又会有不同。
不可否认,滴滴打车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在某种程度上解脱了被出租车公司垄断压榨的司机,确实是利国利民的科技。但在人员审核上,恐怕还没有完全履行第三方中介公司应尽的义务。
成为出租车司机,至少要通过市道路交通运输局统一的培训。而成为滴滴车主呢,我在湖南,粗略地看了下长沙的入驻要求,只需要有3年驾龄、无犯罪记录、本地车牌。差不多可以说是没要求了。
所以,滴滴等网约车的存在,实质上在制造一个将陌生人合理化的泡沫,来放松乘客们的警惕,从客观上降低了打车的安全指数。
二、法律上,滴滴打车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看了滴滴打车关于空姐遇害的公开声明,承诺会配合追责,为受害人家属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并没有直接说明,这钱,我掏了。
可以说,这个公关是相当狡猾的,回避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于是,我特意花时间找了下滴滴打车的相关法律协议,看滴滴是怎样与我们消费者约定的。果然,它藏在微信钱包-滴滴打车-个人信息-设置的《软件使用协议》里:“其可能带来的风险与后果全部由您自己承担。”
我给大家翻译下:你通过我们软件打车出了事,我们不负责。
当然,作为一个法律从业者,我对这种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基本上是视而不见的,但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滴滴公司的一贯处理作风,并不是一个负责的中介公司所为。
那么从法律上,是如何判断的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大家想一下,滴滴等网约车作为乘客与司机的中介信息平台,是否是“管理人”和“组织者”呢?
我认为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义务加强对司机的审核,需要提供安全、有效、真实的约车服务。钱是你赚的,锅,你不能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