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执102号
本院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北段西侧的“宏冠佳苑”1号楼一层、二层(共计1000平方米)商业用房,4号楼一层(5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止。现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续行查封平顶山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北段西侧的“宏冠佳苑”1号楼一层、二层(共计1000平方米)商业用房,4号楼一层(5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限额700万元)。续行查封期限自2018年5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止。在上述期间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