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鸣
“糊涂案”背后总有蹊跷。《华商报》报道,有内蒙古男子在陕西被判“无期”惊动两高——内蒙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定性的“经济纠纷”案件,且案发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榆林,可榆林市公、检、法受理此案后,愣是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无期徒刑。之后最高法明示榆林没有管辖权。
还有更蹊跷的事儿。被告人李秀海的家属称,该案办案法官罗某曾向其要酒喝,前后两次收取了她4件“钯盟王”酒(每件约2000元)。榆林中院回应称“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据最新消息,李秀海的家属称,此事曝光后,榆林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到内蒙古找到她,返还了一件酒,“另外一件酒喝完了”。对于“收取了4件酒为何只退了1件”的追问,当事法官未予回应。
古有完璧归赵,今有“剩酒还被告”。虽然“索酒”仍是被告家属的单方说法,但榆林中院的退酒举动,至少印证了办案法官收酒情节属实。
这让人愤然:都说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的底线,行使着司法权的法官,理应带头坚守廉洁司法底线,法官违法违纪,通常也比其他人影响更坏。可涉事法官并未自觉“做到拒礼、拒请、拒托”。
鉴于涉事法官收取的财物价值可能已超5000元,达到受贿罪入罪门槛,当地监察部门等不妨循迹介入;若构成受贿罪,他索取的酒属于赃物,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将剩下的酒私下返还,有失妥当。
此案中既有“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又有惊动“两高”的情节,不免有种本能的直觉:这绝非偶然。
按照刑事诉讼法,榆林当地法院不具有李秀海案件的管辖权,可涉事法院“越位”办案,难免让人心生疑窦。另外,最高检明确要求,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可榆林当地愣是让这起已被内蒙古方面认定的“经济纠纷”拽入刑事司法程序,这也令人不解。
事出反常必有因。在“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和“判案惊动‘两高’”两个蹊跷情节面前,舆论很难孤立看待,打包解读在所难免。因此,有关方面不妨查查,惊动“两高”的背后是否有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