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余明辉
5月1日,公安部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始施行。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民众负担方面,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民众收取。
长期以来,由于交警执法扣留车辆而产生的停车费,事故检验、鉴定而产生的检验、鉴定费,到底是由交警部门负担,还是由当事人自己负担,争议不小。在此背景下,各地根据实际出台了不尽相同的规定,有的明确由交警即公共财政负担,有的规定让当事人自己负担。由此,也使人们对交警执法的统一性、公平性产生了疑虑。
此次公安部出台统一规定,明确由交警负担,让长久以来这一费用由不同主体负担的混乱局面得到了统一,不管是对促进交警部门更加公平公正执法、树立交警部门权威,还是减轻民众负担,无疑都是个利好消息,值得肯定与期待。
出台这一规定的逻辑也在于,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共财政或执法部门来负担。这也契合公众认知和期许。
就现实而言,这样的“执法费用政府买单”,或许也可以从顶层设计和规定上再进一步扩大范围。期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以此次公安部取消相关收费为契机,以民众权益为导向,继续清费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