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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保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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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惩罚性赔偿”保护原创

 

市场经济越发达,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需求就会越强烈,惩罚性赔偿也会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

□新京

4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将以《专利法》修改为契机,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在我国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都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一词。

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商标法》率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然而,相对于上述法规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另外两部重要法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一直付之阙如。这直接导致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虽然被严重侵权,却也常常只能叹息而无可奈何。违法成本过低,侵权判赔额度太少,也会让违法者肆无忌惮,更会严重损害创新动力。

因为判赔额度太低,导致侵权者即使被告上法庭也不以为意的案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比如,一些作家通过抄袭别人的作品,成了名人,获得了巨额的回报。但在侵权官司中,其付给原作者的赔偿数额却低得可怜。这不仅严重损害原创者的权益,显失公平,更让违法者蔑视法规,无惧当被告,从而一而再再而三通过抄袭而获利。久而久之,抄袭甚至被许多人“降格”为道德问题,而无关法律。在技术创新领域,更有一些大公司肆无忌惮抄袭初创企业创意,而令小创业者血本无归的现象。这些乱象对于公众而言,也会造成“法治无力”的观感,助长“成功可不择手段”的歪风。

近年来,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在呼吁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也在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少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很早就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旦谁被认定为抄袭而不当得利,往往会付出高昂的代价,甚至身败名裂。

市场经济越发达,对于知识产品保护的需求就会越强烈,惩罚性赔偿也会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据统计,我国2017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1万件,同比增长12.5%,排名跃居全球第二;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9.8件。

如此庞大的市场,保护也得尽快跟上。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治进步强烈依赖。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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