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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批评后溺亡,批评者担次要责任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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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批评后溺亡,批评者担次要责任没毛病

 

□刘昌松

这两天,“少年被批评后自杀溺亡,批评者被判赔10万喊冤”事件,引发关注。

事件原委是,河南商丘民权县男子杨俊奇,看到同村少年杨悦(化名)翻越堂哥家院墙,遂抓住他并对其批评半个小时,最狠的话是“你信不信我告诉你妈,让她揍你。你以后再这样要是被别人抓住了,小心别人揍你揭不开”。杨悦被批评后投井自尽。杨悦父母提起民事诉讼。民权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商丘中院二审则判决杨俊奇赔偿10万元。杨俊奇则不服法院判决,一直申诉至今。那么在法律上,杨俊奇究竟是否应该担责呢?

在我看来,一审判决不赔不太妥当,终审判赔则大体方向正确,只是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

杨俊奇面对的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对少年儿童批评教育,应注意方式方法,以防伤其自尊,尤其是青春期心理敏感,这也要考虑。杨俊奇当着众多村民的面训斥该少年,且说要告诉其家长,分寸可能有些过。“杨悦取下眼镜,揉了揉眼睛,说话声音有些哭腔”,这时已经需要心理疏导了。

因此,商丘中院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认为对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杨俊奇当天对杨悦只有教育批评却没有足够保护,从而对其心智造成压力和影响,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算得上合法有据。

然而,《侵权责任法》只是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未规定其中的“过错”如何判断。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均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注意,这不是道德义务,而是法定义务。未履行好法定义务造成后果,用来辅助判断该行为有一定的“过错”,是合适的。

杨俊奇的批评行为与杨悦的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

我觉得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可能得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但偶然的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存在的。

商丘中院认定,杨俊奇的批评是导致杨悦自杀的唯一外来不当诱因,就是认定了其偶然性和间接性。偶然性体现为稍过激批评正巧碰上少年“内向且敏感”,间接性体现为批评与死亡中间隔了个“少年心理过于脆弱”的直接死因。

因此,孩子父母平时教育不够和少年自身修养不足,应对该少年死亡负主要责任,杨俊奇只需负很轻微的次要责任。然而,判赔10万元明显过重, 1万元以下比较合适,既教育杨俊奇,也警醒他人。

希望该案能带动更多法律意识走进人心。

(相关报道见今日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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