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楼市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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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买房碰上限购令,产生纠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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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买房碰上限购令,产生纠纷怎么办?

 

□本报记者 焦曙光

市民李先生去年和妻子看上了郑州西区一套新开盘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没过多久遭遇了限购令政策,他看中的房子列入了限购令范围,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和预付款。开发商一直不予答复,双方产生纠纷。李先生致电本栏目询问,开发商这样做合理吗?

据李先生介绍,当时他交纳了5万元定金和20万元的预付款。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还未在房管局网签备案,不料碰上郑州实行限购令政策,李先生所买的商品房随后列入限购令范围。李先生和妻子眼看买房无望,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和预付款,开发商一直不予答复。

针对李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马文峰律师。据介绍,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以后,所购房的地方政府颁布了限购令,根据政策规定买方因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能办理转移过户,正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所交款项,卖方要求没收定金的,因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买方所交款项。买方支付卖方的定金,卖方需返还买方,如有预交的购房款,卖方也需返还给买方,卖方不能没收定金,更不能没收预交的购房款。

无独有偶,市民张先生和妻子也看中了郑州的一套住房,很快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了3万元的定金。受到限购令的影响,由于张先生和妻子不具备资格,他们准备将房子过户到郑州一个亲戚的名下。可是,在即将过户时,亲戚觉得房子过户到其名下,会对自己造成较大影响,遂不同意过户。张先生便想要回交给房主的定金,但是房主拒绝退还定金,引发纠纷。

据律师介绍,这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明确的第三方名称并且第三方签字同意,卖方不配合过户到第三方名下,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第三方名称,即使买方找到了可以过户的第三方,卖方以约定的主体名称不明确,拒绝过户给第三方的,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卖方明知买方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与买方签订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也有市民是通过中介在外地买房,碰上限购令后,不少人遭遇了中介费不退的情况。据介绍,限购令出台后,有关部门及房地产经纪主管机构也要求中介公司在撮合房屋买卖双方成交房屋时,应如实向买卖双方说明限购令要求,避免因此而发生法律纠纷。如果中介机构在明知或应知购房人不具备限购令要求的购房条件,或房屋出卖人违法出卖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居间撮合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中介机构不能收取佣金,对已经收取的佣金应当退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由于中介机构的过错,而是限购令政策的变化,导致了房屋买卖行为无法进行下去,中介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其应协助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然后,可依据提供服务的项目,收取相应居间服务费,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违约情况,也就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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