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耀华
本报讯 昨天上午,赵某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领走了2万多元案件款。
据法官介绍,2013年,鲁山县城关镇居民刘某以帮赵某找急需的办厂场地为由,从赵某处拿走现金5万元作为租用费。随后未找到场地的刘某以自己有付出为由,只退还赵某3万元。赵某不同意,刘某给其一张2万元的欠条,约定2016年元旦前还钱,但到期时却“人间蒸发”。2016年7月,鲁山县法院判决刘某向赵某偿还欠款2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无法联系到刘某,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今年2月,该案重启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刘某名下一个支付宝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查到其手机号码。随后通过监视,民警查到刘某一个存有数千元的银行账号,不久该账号突然转入1万元。执行法官果断将刘某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实施冻结,并致电刘某,刘某表示愿意履行案件款。4月11日,刘某将2万多元案件款汇到指定账号。执行人员通知赵某于昨天前往法院领走案件款,并解封刘某的冻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