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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比儿子大两岁”:错的是判决书、伤的是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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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爹比儿子大两岁”:错的是判决书、伤的是法律尊严

 

□王光学

法律文书应当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公文,容不得半点瑕疵,它不像出版物,还容许有万分之二三的差错率。判决书中的奇葩错误,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一种损害。

奇葩判决书、奇葩传票……司法文书错误最近频频被曝光,可谓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

“原告:刘某,1970年生”、“代理人:刘某,1972年生,系原告刘某之子”,这份由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制发的一份判决书,因出现“爹比儿子大两岁”等数处离奇错误而引来网友的围观。就在前几天,南京江宁区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原告的开庭传票上,将“开庭”误写成“开房”。

毫无疑问,法律文书应当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公文,容不得半点瑕疵,它不像出版物,还容许有万分之二三的差错率。从这一点上讲,上述错误无疑是对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一种损害。

是文字校对瑕疵,还是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缺陷,这关系犯错法官的责任缺失程度。是人都会犯错,如果只是手误、错别字,还有情可原,怕的就是,在错误背后还有影响判决公平、司法公正等更严重的情形。

如上述渭城区法院的判决书,除了作为原告的刘先生与被告名字相同外,其他的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全部错误,还涉嫌篡改捏造公安卷宗中原告儿子口供证言部分,将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300元”改为“罚款400元”。这恐怕就不是手误所能解释的了。

基层法院的案件数逐年攀升,工作压力大,也是事实。据媒体报道,全国法院年人均结案200余件,有些法院甚至突破人均1000件;此外法院还承担着很多与业务无关的事务,“白加黑”“5加2”成了很多法官的常态。但这都不能成为其犯错的理由。

对法官来说,一年要生产几百件“司法产品”,而对于“产品”的主要检验者——当事人来说,可能一生只会面对这一件,“裁判文书公开网”更让每份判决接受数亿人的检验。怎能不慎之又慎?

有网友说,法院是不是需要专职校对?这虽是玩笑话,却给法院的制度建设提了个醒:法律文书在下发当事人、上传网站前,必须要有规范的流程,谁审核、谁签发、谁负责,都要权责归位。

当然最重要的,是对判决公平、司法公正的坚守。在狠抓法官责任提升、作风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法官犯了什么错,错到什么程度,该由哪个部门处罚,如何处罚,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被誉为法院版“人民的名义”——《阳光下的法庭》,最近正在热播。希望所有的司法裁判、司法文书,都能在阳光下接受群众的检验,也经得起群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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