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骞
本报讯 刚刚过去的3·15不仅是消费者权益日,也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5周年的日子。那么,《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您哪些征信权利?怎样主动保护自身的信息安全?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士。
据了解,《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征信业行政法规,不但规范征信业务,而且保护个人征信权利。根据该条例,您都有哪些征信权利呢?
同意权。譬如您要借款,需要在借款申请表上同意查询并签字,在借款合同上同意报送并签字,然后放贷机构才可以查询、报送您的征信信息。也就是说,必须经过您同意,金融机构才能查询您的征信。
知情权。了解过程:即信息处理的全过程。从哪儿采集?如何处理?对谁提供?了解内容:即关于“我”有什么?包括哪些信息被采集了,提供给了谁?值得一提的是,一年只有两次免费查询征信的机会。
异议权。通俗地讲,就是报告有错,我要纠错。如果您认为信用报告有“错误”,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更正。
救济权。如果您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也可以进行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
重建信用记录权。一次不良,记录终生吗?当然不会。不良记录在不良行为终止后,在信用报告中保存5年后删除,您可以重新积累好记录。
小伙伴们,《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我们5项征信权利,但保护信息安全要靠自己。如何靠自己呢?要做到“四要”“四不要”。
“四要”:保管好身份证件,复印件请注明用途;保管好信用报告;记住查询网址(www.pbccrc.org.cn)防止假冒;牢记您网上查询信用报告的登录名和密码。
“四不要”:不要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不要乱扔信用报告;不要把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机构;不要在公共网络查询、保存信用报告。